(2015)伊民初字第3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靖诉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边家壕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靖,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边家壕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559号原告李靖。被告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住所地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法定代表人:折文明,系该村村长。被告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边家壕社,住所地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法定代表人:乔进运、系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靖诉被告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边家壕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靖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人民政府发放给被告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边家壕社的各项补偿款270720.6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人民政府发放给被告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边家壕社的各项补偿款270720.6元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