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方换妞与王晶洁、秦亚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换妞,王晶洁,秦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488号申请人方换妞。被执行人王晶洁。被执行人秦亚飞。方换妞申请执行王晶洁、秦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方换妞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3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晶洁、秦亚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晶洁限期给付申请人方换妞啤酒款8375元、秦亚飞给付申请人方换妞啤酒款21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5.5元、执行费6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晶洁、秦亚飞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30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