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宝与阚会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宝。委托代理人郭立敏,。委托代理仇鹏,黑龙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景芳。委托代理人申晓明,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宝与被上诉人阚会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及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娜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霖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