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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万德山与郭德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德山,郭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万德山,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德民,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万德山与郭德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648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郭德民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前返还万德山十万元;二、郭德民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前返还万德山十万元;三、郭德民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前返还万德山十万元;四、郭德民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前返还万德山十万元;五、郭德民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前返还万德山十万元;六、郭德民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前返还万德山十万元;七、郭德民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前返还万德山十万元;八、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万德山负担2375元(已交纳),由郭德民负担2375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万德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郭德民名下的汽车一部,禁止其买卖、过户及年检,依法查询了郭德民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万德山询问,申请执行人万德山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德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郭德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万德山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德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24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