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栖民初字第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447号原告任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司成东。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