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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000号原告李×,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被告杨×,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赵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云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