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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张连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张连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7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038-9。代表人黄时跃,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军,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弟,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张连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小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