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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庞飞爱与汪玉芬、庞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飞爱,汪玉芬,庞福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567号原告:庞飞爱。被告:汪玉芬,。被告:庞福标。原告庞飞爱与被告汪玉芬、庞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飞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庞福标、汪玉芬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始丰街道名士苑2幢1单元501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修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庞飞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玉芬、庞福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飞爱诉称:被告曾陆续向原告借款,除归还部分外,目前还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万元及相应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余款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及时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分别从今年与借条载明的借款日相对应的日期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汪玉芬、庞福标未答辩。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庞飞爱向本院提交借条四份、中国建设银行存折一份、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被告汪玉芬、庞福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汪玉芬分别于2013年5月3日、2014年2月9日、2014年3月9日、2014年3月15日向原告庞飞爱借款人民币17万元、4万元、11万元、6万元,合计人民币3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均为月利率15‰。借款后,被告汪玉芬分别支付上述四笔借款的利息至2015年5月2日、2015年2月8日,2015年3月8日、2015年3月14日。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汪玉芬未再支付借款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另查明,被告汪玉芬和被告庞福标于1999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汪玉芬向原告庞飞爱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汪玉芬在原告庞飞爱的催讨下应该及时归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现因被告汪玉芬拖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汪玉芬归还借款,并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发生被告汪玉芬和被告庞福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汪玉芬的个人债务,故本案借款应视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庞福标和被告汪玉芬共同偿付上述应付借款本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汪玉芬、庞福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庞飞爱借款本金人民币38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其中17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5月3日开始计算、4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9日开始计算、11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9日开始计算,6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计算,分别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人民币6690元,由原告庞飞爱负担810元,由被告汪玉芬、庞福标负担58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4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恬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