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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荆银娣与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231号原告荆银娣。被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银娣诉被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银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审判员 王 潇V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凡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