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三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被告赵玉峰、赵玉华、周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黄乃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小字第581号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晓东街栋号14211#南数6号。委托代理人徐丽萍,系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乃超,男,住址法库县。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乃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成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丁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