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与罗见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罗见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见文,户籍地址湖南省祁东县。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合同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完成的,收货地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坑尾大道1-7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