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陈某岑与张某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岑,张某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岑。被执行人张某革。申请执行人陈某岑与被执行人张某革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3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黄平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平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