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执民字第2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吴清与邱晓平、朱红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吴清,邱晓平,朱红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桐执民字第2034-4号申请执行人徐吴清,汉族人。被执行人邱晓平。被执行人朱红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桐洲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吴清与被执行人邱晓平、朱红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邱晓平所有的房产已被依法拍卖,因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邱晓平所有的坐落于桐乡市洲泉镇湘溪大道238号新洲景苑南区5幢2单元502室、车库7[房产证:00××15,面积:142.39平方米、车库:19.56平方米;土地证:桐国用(2009)第14244号,面积:42.30平方米]一套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虹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