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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白天柱诉被告姚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天柱,姚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白天柱,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镇东联村十一组,农民。被告姚建东,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镇东联村二组,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建军,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天柱诉被告姚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6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白天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白天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润清人民陪审员  刘志鹏人民陪审员  牟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