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白天柱诉被告姚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天柱,姚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白天柱,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镇东联村十一组,农民。被告姚建东,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镇东联村二组,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建军,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天柱诉被告姚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6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白天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白天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润清人民陪审员 刘志鹏人民陪审员 牟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