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行非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某某、吴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行非审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邓德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江平,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某某,男,农业户口。被执行人吴某某,女,系杨某某之妻,农业户口。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执行审查其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吴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来卫生计生征决(2015)第0215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已与二被执行人协调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书面至本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请求撤回申请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谭 瑛代理审判员 向卉珍人民陪审员陈龙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彬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