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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514号罪犯刘虎,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5日作出(2002)淮刑初字第0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2003年3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皖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4月15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23日、2007年6月1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先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10月26日、2012年4月2日经本院裁定,先后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和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刘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共计6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梦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