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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毓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毅与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刘毅。被告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2号。法定代表人曹红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诉被告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为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