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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梓桐与被告肖杰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梓桐,肖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肖梓桐(肖梓毅),男,200*年*月*日出生,回族,锦州市第**中学学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蓬莱里***-**号,身份证号码210702200*********。法定代理人王爽,原告之母,19**年*月*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蓬莱里***-**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委托代理人张寅,锦州市古塔区石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杰,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锦州市太和区***,住锦州市古塔区平安里**-**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委托代理人周向武,锦州市古塔区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肖梓桐与被告肖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英男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王爽及委托代理人张寅,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向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梓桐诉称,原告系被告婚生子。2005年9月14日,被告与原告之母王爽经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肖梓桐由王爽抚养教育,被告肖杰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原告先后于2007年、201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经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增加至每月450元、750元。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上学补课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750元的子女抚养费已经不够,而原告之母又无固定工作及收入,且一直未再婚,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加之被告现月平均总收入为5500元,被告虽是原告的父亲,但从未关心,探视过原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375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肖杰辩称,原告提出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子女抚养费1375元,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被告肖杰已经组建家庭,现任妻子已经怀孕,所以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比较困难。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婚生之子。2005年9月14日,原告之母王爽与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原告判由王爽抚养教育,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此后,原告曾于2007年和2011年诉讼至本院,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数额。2011年11月2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数额增至750元。现原告以近年物价逐渐增高,750元子女抚养费已不够原告上学补课及生活开支的需要,且被告现月平均总收入为5500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数额增至137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请求依职权向被告工作单位和被告工资代发银行调取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经本院调取,被告工作单位锦州市太和区***出具了工资明细,明细记载被告月工资为3259元;被告工资代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桥西支行出具了工资历史明细清单,清单记载被告2014年11月7日的工资增至4452.51元,至2015年7月28日被告月平均工资为4715.41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2005)锦古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2011)古民一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调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桥西支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婚生之子,被告对原告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8日经本院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750元。现鉴于物价上涨,原告就读初中教育费增加,被告给付的子女抚养费不足以维系原告现阶段的学习和生活等实际需要,故原告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依照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被告工资代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桥西支行出具的工资历史明细清单可以证明,被告月平均工资收入为4715.41元。同时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100元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如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杰每月给付原告肖梓桐子女抚养费1100元(自2015年9月开始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肖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英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