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17号原告喻某某,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徐某某,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审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本院于当日告知原告喻某某须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喻某某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交纳,也未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