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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17号原告喻某某,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徐某某,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审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本院于当日告知原告喻某某须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喻某某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交纳,也未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