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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392号被告人秦延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39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陕西某业开发公司副总。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系吸毒人员。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秦某用其朋友雷某(另案处理)出资的钱,先后多次从一彝族女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供二人一起吸食。2014年10月16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本市碑林区乐居场摩登COM小区S409室将被告人秦某与雷某当场抓获,并从床头柜内和茶几上分别查获疑似毒品物两小包和四小包。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查获的六小包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净重共12.55克(留检后余6.2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指定管辖函、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笔录及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收缴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为吸食毒品而购买毒品,并伙同他人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秦某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查扣的毒品海洛因留检后余6.25克及电子称一个予以没收,毒品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未央宫派出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