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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52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罗某,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简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