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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忠锦与陈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陈忠锦,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高毓祥、陈智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乐,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刘善理、朱亚辉,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忠锦与被告陈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陈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长乐市是其户籍所在地,也是其长期居住地,本案应移送长乐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系长乐市人,其是本案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在福州市台江区。同时,本案没有证据显示福州市台江区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因此被告的户籍所在地长乐市是其住所地。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乐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庄章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许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