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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曾庆芝、范百光与陈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芝,范百光,陈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607-1号原告曾庆芝,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范百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陈长洪,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担保人王德新,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曾庆芝、范百光诉被告陈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长洪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王德新名下的丰田牌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庆芝、范百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德新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二、查封、冻结被告陈长洪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查封、冻结财产价值以135,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