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事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叶春明与被告何建国、何建华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事初字第53号原告叶春明,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李文杰,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建国,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何建华,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明与被告何建国、何建华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王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张珠围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