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执二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胡俊海与滨州市正元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海,滨州市正元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胡俊海。被执行人滨州市正元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滨州市高新区虎跃三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舒风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工资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滨州市正元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滨区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4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