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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霞与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安徽省濉溪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02号原告:张霞,女,1962年3月24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邵杰,居民。系张霞之夫。委托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濉溪县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负责人:张兴文,该公司院长。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霞与被告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