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执字第0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磁执字第000376号申请执行人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军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若愚,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队队长。被执行人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临漳县贸易路与招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乔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做(冀邯磁)安监管罚字(2013)第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做(冀邯磁)安监管罚字(2013)第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李科英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