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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执字第0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磁执字第000376号申请执行人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军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若愚,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队队长。被执行人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临漳县贸易路与招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乔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做(冀邯磁)安监管罚字(2013)第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做(冀邯磁)安监管罚字(2013)第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李科英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