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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邓碧清与莫谋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碧清,莫谋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42号原告邓碧清,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长江镇。被告莫谋福,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长江镇。本院受理原告邓碧清诉被告莫谋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碧清于2015年8月12日以考虑到家庭的原因,愿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莫谋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碧清于2015年8月12日以考虑到家庭的原因,愿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莫谋福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碧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碧清负担。审判员  叶德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凯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