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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174号原告戴某某,女,蒙古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农民。被告宝某某,男,蒙古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某撤回对被告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