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梁坚、陈铭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坚,陈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梁坚。申请执行人:陈铭。申请执行人梁坚与被执行人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贺八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贺八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