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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小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小明,男,汉族,1989年1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辩护人姚源军,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小明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丛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小明及其辩护人姚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日晚,被告人马小明在其家中因彩礼事宜与女朋友高某某电话发生争吵,其饮酒后携水果刀、面戴口罩意图出门抢劫。当晚20时许,马小明行至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政府附近时,发现被害人侯某某(女,44岁)独自一人行走,便尾随其走进广来汽车修配厂一侧胡同内,伺机用刀挟持侯某某到平房村外南面大地中,将侯某某推倒并抢走其现金20余元和三星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0元),后马小明逃回家中,将水果刀和口罩丢弃。案发后,所抢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马小明于2015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马小明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小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小明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小明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马小明悔罪态度诚恳,初犯,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晚,被告人马小明在其家中因彩礼事宜与女朋友高某某电话发生争吵,其饮酒后携水果刀、面戴口罩意图出门抢劫。当晚20时许,马小明行至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政府附近时,发现被害人侯某某独自一人行走,便尾随其走进广来汽车修配厂一侧胡同内,伺机用刀挟持侯某某到平房村外南面大地中,将侯某某推倒并抢走现金20余元和三星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马小明回到家后将水果刀和口罩丢弃。赃款被马小明挥霍,被抢手机被马小明自用。案发后所抢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马小明于2015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被告人马小明的家属给予被害人侯某某1.5万元人民币的补偿,被害人侯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作案工具的照片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被告人马小明作案时使用的同种型号的尖刀,且该刀经证实为马小明在平房区“好又多”超市与作案尖刀一同购买;2、被抢手机、手机内粘贴串码、购买手机包装盒粘贴串码及购买手机发票的照片:侯某某被抢的三星牌白色手机;该手机内粘贴串码与包装盒粘贴串码一致;3、被告人马小明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的照片:被告人马小明作案时所穿的黑色羽绒服及蓝色牛仔裤;4、被告人马小明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马小明案发时系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3月1日,侯某某报案称,其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平房村广来修配厂北侧胡同内,被一名20多岁的男子(马小明)用刀威胁,抢走人民币20余元及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2015年4月2日,公安机关利用情报信息研判,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东升家园274号楼1单元502室马小明的住所将其抓获;6、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马小明抢劫的三星牌手机及作案工具同型号水果刀、作案时身穿的黑色羽绒服及蓝色牛仔裤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7、哈尔滨市平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抢的三星牌手机案发时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40元;8、搜查笔录:2015年4月3日,侦查人员对马小明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东升家园274号楼1单元502室马小明的住所进行搜查,在其住所内发现马小明于2015年3月1日晚抢劫时所穿的黑的羽绒服和蓝色牛仔裤、作案工具同型号的水果刀一把及三星牌手机一部;9、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日8时15分左右,其下班步行回平房村的家中,走到平房村广来汽车修配厂北侧的胡同时,一个男的(经证实为马小明)走了出来,从其后面走路超过其,然后停下摆弄手机,当其走过他身边时,他突然拿出刀逼住其,威胁其不能出声,并用手搂着其脖子,把其拉到南侧的苞米地里。这个人(马小明)把其按在地上让其拿出钱来,其就掏出了20多块钱,这时其手机响了,他也没让接电话,并把其电话也抢了过去。他问其是否看清他的脸了,其说没看清,他就朝东方小区的方向跑了。在抢劫过程中他(马小明)没有对其殴打,但是始终用刀逼着其,其回到家后发现他用刀顶着其前胸的位置有个小口子出血了,但因为不严重,就没有去医院看。这个人(马小明)抢劫时戴着深色格子口罩,身穿蓝色戴帽子的羽绒服、深色牛仔裤;10、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本人系马小明的母亲,其儿子马小明最近因为和他对象高某某因为彩礼的事闹得不愉快,经常一个人呆在屋里子,状态很不好。马小明被抓前,其和爱人看到过他用过一部白色手机,他说他朋友借他用的。其曾经给马小明买过一个咖啡色带格子的口罩防雾霾用;1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本人系马小明的女朋友,二人准备结婚,其家里要20万的彩礼钱,马小明家拿不出来,马小明因为这事心情不好,开始喝闷酒。今年三月份时候其手机坏了,马小明把他自己的电话给其用了,他用过一部白的电话,他说这部白色电话是朋友借他用的。马小明家里有把切水果用的蓝色塑料把水果刀,大概十厘米长;12、被告人马小明的供述:其和女朋友高某某准备结婚,高某某家里跟其要20万的彩礼钱,其拿不出来,很郁闷。2015年3月的一个晚上,其因为彩礼的事喝了点闷酒就想出去抢劫。其来到平房区平房镇平房屯,趁天黑跟着一名妇女(经证实为侯某某)进入屯子里的一个胡同,用刀将其威胁并带她到大地里,抢了她十几块钱和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在抢劫过程中其拿刀逼着她前胸了,但没用多大力气。抢来的钱用于购买香烟了,手机一直自己用了。其当天穿着黑色羽绒服、蓝色牛仔裤、黑色皮鞋,面带灰色格子口罩。口罩是其母亲去年给其买来防雾霾用的,抢劫用的刀是其在超市购买用于切水果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明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小明持刀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小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小明抢劫所得手机已被追缴,且其家属已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先期履行了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立新代理审判员  温靖玉代理审判员  晏楠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