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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齐河海森特帝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马德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海森特帝景大酒店有限公司,马德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初字第779号原告:齐河海森特帝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德卫,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河海森特帝景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德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海森特帝景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德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0元,由原告齐河海森特帝景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6225元(退回6225元)。审判员  苏士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