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运莲与王红军、张利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莲,王红军,张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孙运莲,女。被告王红军,男。被告张利红,女。原告孙运莲诉被告王红军、张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3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运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运莲撤回对被告王红军、张利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怀斌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人民陪审员 宋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