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刑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帮俊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帮俊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执字第00187号罪犯王帮俊,乳名三子,驾驶员。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帮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帮俊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滁刑终字第000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帮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帮俊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2013年9月因打架被警告处分一次;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较好的完成任务。计分考核中共受到一次记功、二次表扬的奖励。并被评为2014年监狱“服积分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滁州市清流监狱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处罚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帮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帮俊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维安代理审判员 许 汪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