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吾守尔.他瓦尔与李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守尔.他瓦尔,李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629号原告:吾守尔.他瓦尔被告:李亮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根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吾守尔.他瓦尔与被告李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吾守尔.他瓦尔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吾守尔.他瓦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88元(原告已预交),变更后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1230.8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古里美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伊尔扎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