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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向启云与傅正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启云,傅正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396号原告向启云,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傅正行,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启云与被告傅正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启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启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向启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