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向启云与傅正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启云,傅正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396号原告向启云,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傅正行,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启云与被告傅正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启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启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向启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