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薇与王优忠,林运振,深圳市八通达运输有限公司,陈永旺,深圳市坪山新区龙山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林**,深圳市**,中国**公司,中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陈**,户籍地址:湖南省**。法定代理人陈立华,户籍地址:湖南省**。委托代理人宋玉涵,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户籍地址:广东省**。被告林**,户籍地址:福建省**。被告陈**,户籍地址:广东省**。被告深圳市**,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许**。被告中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郭振雄。被告深圳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曾**。被告中国**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尤**。原告陈**与被告王**、林**、深圳市**、中国**公司、陈**、深圳市**及中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诚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