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786号原告安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