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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石桂荣与李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桂荣,李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155-1号原告石桂荣,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李强,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桂荣与被告李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振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振涛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宋光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倩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