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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叶阿生与陈东福、连阿娜因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叶阿生,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申请人陈东福,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申请人连阿娜,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人叶阿生与被申请人陈东福、连阿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73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叶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东福、连阿娜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736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赵艺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梁晓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