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姜尚文与北票市马友营乡新邱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尚文,北票市马友营乡新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尚文,男,汉族,1960年4月3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票市马友营乡新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齐国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姜尚文因与被申请人北票市马友营乡新邱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朝民二终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尚文申请再审称:案涉果园一直是我经营管理,我与被申请人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应该续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1993年5月3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果树承包合同,承包期暂定20年。合同到期后,北票市马友营乡新邱村民委员会将案涉土地另行发包其他农户,北票市马友营乡新邱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订立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本案姜尚文要求续签合同,北票市马友营乡新邱村民委员会不同意,合同不能成立。综上,姜尚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尚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 黄忠学代理审判员 曹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