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行审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与绍兴市天福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绍兴市天福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行���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勇。被执行人绍兴市天福庵。负责人李银花。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绍兴市天福庵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袍罚(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袍罚(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绍兴市天福庵以供佛和管理为由,于2009年起,在越城区马山镇西豆姜村地段,占用28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造绍兴市天福庵佛堂,至调查时已建成,建筑面积280平方米。经审核,该地块土地类别为农用地(耕地),位于绍兴市中心城区扩展边界内,该地块涉及占用一般农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256平方米,规划建设用地2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扰乱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0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并处罚款6760.00元的行政处罚。嗣后,绍兴市天福庵已缴纳罚款6760.00元,其余处罚内容经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催告未履行。本院认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袍罚(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土资监袍罚(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棣审判员 谢荣兴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