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徐正良与薛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良,薛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尚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徐正良。被执行人薛德平。徐正良与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一、被告薛德平归还原告徐正良借款人民币28000元、利息2000元,合计30000元。该款由被告分别于2015年4月20日前、5月20日前、6月20日前各给付原告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30000元中被告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原告薛德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徐正良负担。”因被执行人薛德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正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额为2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本院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常熟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苏州市范围内有车辆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虞山镇大义合丰村的木材42立方,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和被执行人协商处理,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木材的查封,并自行承担不能执行的风险。本院未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回执、查封财产清单、谈话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也未在本市范围内查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木材,但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和被执行人协商处理,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木材的查封,并自行承担不能执行的风险,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根据其申请予以解封。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浦小宝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秋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