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秦立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秦立伟,张秀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306号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龚丽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宪辉,该公司职工。被告:秦立伟,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张秀华,女,1981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立伟、张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立伟、张秀华的起诉。诉讼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美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关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