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民家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王某某,男,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某,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