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高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堂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373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金堂,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金堂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金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高金堂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将其购买的高某甲栽种于安丘市柘山镇兴旺沟村村南的63株杨树砍伐。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杨树立木材积为17.8452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金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安丘市林业局证明,证人高某甲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金堂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高金堂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金堂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吕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鹿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