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879号原告邱某某,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某,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张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产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