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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郎维华诉徐业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维华,徐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83号申请人郎维华,男,住舒兰市。被申请人徐业峰,男,住舒兰市。申请人郎维华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徐业峰驾驶的吉B677**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8月3日4时许,被申请人徐业峰驾驶吉B677**号小型轿车沿舒兰站前广场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处与吴国驾驶的吉B6T5**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行人郎维华受伤,申请人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徐业峰驾驶的吉B677**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