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熊林菊、熊瑞光等与陈加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林菊,熊瑞光,韦玉荣,王桂萍,熊庆福,陈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熊林菊。申请执行人熊瑞光。申请执行人韦玉荣。申请执行人王桂萍。申请执行人熊庆福。被执行人陈加良。本院在执行熊瑞光、韦玉荣、熊林菊、熊庆福、王桂萍申请执行陈加良侵权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加良于2015年1月9日自动履行全部赔偿款3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柳市民三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韦正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