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蒋朋程与蒋朋程、黄乐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蒋朋程,黄乐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194号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红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小曼。被告蒋朋程。被告黄乐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朋程、黄乐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